| | | 论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 | 环境保护 评职论文 [内容摘要] 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类不同的环境保护 评职论文自然资源物权,在现实的环境保护 评职论文矿产资源开发中又是极易出现矛盾冲突的,本文分别论述了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两权的取得出让性质的区别,进而提出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 采矿权 土地使用权 法律属性 冲突 矿产资源是赋存于地表或地下的自然资源,因此采矿活动不可避免地就要与土地发生密切的联系,而采矿权人在实施开采矿产资源的作业时必须要使用该土地,但因采权中仅含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得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就出现了拥有土地使用权与拥有采矿权的不同权利主体利益的法律冲突,为解决该冲突,本文就从二者的各自法律属性出发,对在实践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且提出相应的协调对策。 一、采矿权的法律属性 (一)采矿权的含义。我国最早使用“采矿权”一词是在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我国基本法律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明确了采矿权的主体和具有财产属性,同时,地质采矿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一个独立类型的法律依据。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对采矿权有了明确的定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人。”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从定义可以看出采矿权饮食层含义。(1)采矿权申请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申请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的法律凭证。(2)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计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采批准开采的矿产资源。(3)采矿权人对其采出矿产品有行使所有权的权利。即采矿权人依法对自己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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