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土地征用之民事透析
| | 环境保护论文 [内容摘要]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历来重行政规范而轻民事规范,立法对土地征用中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环境保护论文调整未予必要的环境保护论文重视。本文从民事角度,分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处理,提出:扩大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土地征用的客体应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外的土地他项权利。对禁止征收的客体进行了具体分析;对土地征用的范围提出了限制性规则。 土地征用是各国通行的协调土地利用中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基本制度。在依行政程序维护国家征用权同时,是否维护被征用人应有的民事权益,是衡量土地征用制度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由于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和物权规范的欠缺,我国土地征用的行政规范重于民事规范,立法对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未予必要的重视,导致民事调整不足。本文从民事角度透析土地征用关系之诸要素,以图相关制度之完善。 一、土地补偿费之受益主体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用的主要部分。无论征用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土地补偿费都是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征用人请求权的基本内容。虽然,土地征用权的发生和土地补偿费支付均依严格的行政程序,但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却具有突出的民事权利特征。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以土地为客体,依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物上代位权发生的民事权利。其目的是补偿与被征用客体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保护土地权利人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利益.同时,土地征用补偿原因不同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合法的行政征用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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