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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法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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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重视国土规划及国土规划立法,是世界各国国土资源管理的相通之处。而我国目前国土规划立法尚不健全,影响了国土规划的科学性、效益性和规范性。笔者认为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以国土规划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各项具体规划法为主体的完善的国土规划法律体系,并以国土规划基本法的立法为重点阐述了国土规划法的初步立法构想。 [关键词] 国土规划、国土规划基本法、立法 规划是人类克服自身经济社会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活动。国土规划是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指在特定土地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总体空间部署。国土资源在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中的物质基础地位决定了国土规划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关键作用。国土规划的战略性、地域性、建设性和综合性特点使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区划、单项建设规划既密切联系又彼此区别,形成一个多目标、多因素、多部门、多层次的独立的规划体系。 要使国土规划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由国土规划法和加以规制和保障。所谓国土规划法,即调整在国土规划的制定、审批、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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