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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混合调整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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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资源法混合调整机制是指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及经济激励等不同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社会关系进行系统性调整的法律实施模式。作者从回顾与总结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机制的形成过程入手,对行政强制机制进行改进与拓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的详细分析,充分论证了在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混合调整机制形成与确立的必然性。最后,作者还对该法律机制所应包含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概括。 关键词 法律机制 法律手段 混合调整机制 在市场化条件下,伴随环境资源要素市场的建立及围绕环境资源的多元利益格局的逐步形成,我国环境资源法长期沿用的以“命令+控制”为基本特征的单一的行政强制机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反映了对调整机制进行改进的迫切与必要。行政机制对环境资源法的实现必不可缺,但需要在行政强制的基础上并改进行政的方式,增强行政的主动性与适应性,为行政指导的发展创造机会与空间。同时,还应配合多种经济手段的使用,形成与确立经济激励机制。兼容强制与指导的复合性行政机制与多种经济手段并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整合而成的混合调整机制应成为当今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和基本的法律运行与实现方式。混合调整机制的确立将标志着动态兼容的环境资源法律手段运作系统逐步的形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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