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美环境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 | 环境财政体系论文 摘要 中美之间在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除了法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的环境财政体系论文不同而导致的环境财政体系论文差异外,在环境诉讼的某些基础性领域也存在变异,如主体资格是否真正扩大而产生的公民诉讼、环境诉讼的管辖、因果关系的推定、环境集团诉讼等,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比较研究,有利于取长补短。 关键词 环境 公民诉讼 因果关系 集团诉讼 比较 (英文摘要、标题、关键词在后面) 进入21世纪,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能力不断加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日趋加剧,尽管人类采取种种力所能及的措施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但事实上地球环境仍在不断恶化,由此引发层出不穷的环境争议,在这些纠纷中,数量最大、影响面最广的当数环境民事争议,对此争议的解决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不论选择那些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协商、行政处理等),诉讼作为最有强制力、最为公平正义的终局解决办法都为各国所采行。作为最早制定《环境政策法》(1969年)的 美国,其环境诉讼法律制度之健全完善自然非我国所能比拟,因而,对中美之间环境民事诉讼方面富有特点的差异进行深层次的比较,可从中取长补短,借鉴学习先进经验,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美国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是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美国环境保护运动蓬勃发展而逐渐丰富发展起来的,以公民诉讼制度为代表,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判例),又充实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以疫学因果说为代表),环境诉讼中采用较多的集团诉讼等新的模式;我国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则是以社会主义法系为基础(尤其前苏联的诉讼模式),在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和本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恶化的形势推动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没有独特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和学者的推动下,不断借鉴、移植一些新的理论,如环境诉讼中的无过失责任制、举证责任倒置等。然而,从总体上,我国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没有形成一套独特的诉讼制度,基本上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模式进行的,在具体的环节上也需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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