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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问题与未来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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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法学界和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环境资源问题以及环境资源法制问题,其中,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问题则是处于环境资源法实施全过程的最末端的终结环节,因而也就倍受关注了。然而,事与愿违的是,这个问题却又在社会的高度关注之下,竟演化成了一个令法学界和全社会都熟视已久、望而生畏但又无可奈何的“顽症”。对此,我姑且谈谈一己之见,并籍此良机就正于满座大方之家。 从几个环境资源案例看环境资源案件特点与症结 (一)几个环境资源案例 案例一:韩祥是内蒙古喀喇沁旗四十家子乡桥头湾子村的农民,他家多年辛勤经营,正在丰产期的果园于1998年6月被附近一家新投产的铜厂----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所排放的烟尘污染,成片死亡,他也从此走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最后他决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向他伸出了援手。 在去年4月的法庭审理中,赤峰市法院认为双方提出的证据差距太大,需要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此后,赤峰市法院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等单位进行调查鉴定,结论为:韩祥果园内林木死亡原因并非铜厂污染所致,而是由于病虫害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韩祥由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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