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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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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体的范围、职责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亟需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使之法制化。 关键词 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责任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环境影响”是指人们的开发行动可能引起的物理、化学、生物、文化、社会经济环境系统的任何改变或新的环境条件的形成。这种“开发行动”包含极其广阔的内容,例如国家政策和区域开发计划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等,这些常常都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美学和社会经济影响的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当计划开发的时候,要事先从开发行为给环境方面带来的所有的影响的角度进行调查、预测,公开其结果并听取关系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评价开发计划的当否,决定是否实施开发的过程和技术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法制化、制度化了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体系。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开发行动”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文拟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的范围、职责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思考与研究,以期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化与法制化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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