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责任实现理论问题探讨
| | 环保毕业论文 摘要 良好的环保毕业论文的环保毕业论文法律制度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秩序,法的实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在环境责任历史演变的基础上提出环境责任实现模式,并对各组分及环节间的衔接进行了具体分析,在论证责任实现模式合理性的前提下指出其现实可能性。目的在于通过促进环境责任效力的发挥实现环境法的行为制导、损害填补和风险预防功能。 关键词 责任 环境责任(环境法律责任) 实现 前苏联学者Π·C·雅维茨曾明确指出:“从社会学上看,责任反映个人同其他人和社会的联系。没有责任,自由就会成为无政府状态,而人的权利就会成为无限制的任性。” 对个体责任的信念随着各种责任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负面影响的扩大而逐渐衰落。具体表现为:责任规定的大量涌现与责任作用的空乏无力并存、责任规定的完善与责任的实效脱离、个体对其行动的实际后果不负责任现象的增加,这似乎表明了人们对责任合理性追求的绝望努力。在环境法律责任领域,随着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的出现,责任范围扩大化成为客观趋势。但是,不管是何种形式的责任制,无论它多么先进,一旦责任无法实现就等于失去了“生命”。因此,对环境责任实现理论问题的探讨应成为构建公正、理性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基础。 一、环境责任的历史演进 1、 归责原则 归则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从结果论到行为论的过程。受民事责任的影响,环境责任归责原则的初始形态即是过错责任。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柏拉图就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可以受到任何药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赔偿以外,应负责使用任何规定的方法来净化水的源头或容器” ,这成为“污染者付费”的最早论述。而能够满足人们对理性主义与私权本位主义和谐一致的要求过错责任就成为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而得以确立。但在工业化进程中,各种公害的出现与扩散使受害者补偿问题倍受瞩目。在“公平”、“社会控制”思想的指导下,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不再被排斥于归责体系之外。庞德在论证严格责任的合理性时认为,从维护社会一般安全义务出发,法律必须着重于社会利益而非侵害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严格责任原则是对个人主义的否定。 公平责任的存在与适用更是在主观过错之外进行的利益衡平,因为“法律经常须在两个同样无可指责的人中决定由哪一个来承担总得有人负担的损失”。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6715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