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水资源法律体系及完善
| | 环保论文集 摘要 水资源既有私人物品的环保论文集属性,又有公共物品的环保论文集属性,二者相互混合,不能分开。水资源的两种属性决定了对其的法律调整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宏观的法律制度,又有具体的管制制度。构成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主要有水资源宪法律制度,水资源环境法律制度,水资源民事法律制度和水资源行政法律制度。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除了理论上创新外,仍需对有关的法律进行完善。 关键词 水资源 水资源法律制度 协调 水资源是一种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价值的极为宝贵和越来越稀缺的自然资源,对人类具有基础性并不替代的地位和作用。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O)给水资源下了明确的定义: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被利用。 水资源方面存在的三大问题 迫使世界各国从不同角度对水资源加以研究并提出一系列对策和措施。其中,许多学者认为,在加强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同时,最为紧迫的还应当是将水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以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以此措施观之,笔者认为,解决我国水资源面临的问题的法律手段应包括水资源保护(环境)法律制度,水资源行政法律制度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一、水资源法律调整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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