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科学证据在环境纠纷中的证据效力
| | 评职论文 摘要 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科学证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评职论文作用。当事人和法官大都把它当做有预决效力的评职论文证据,而很少对其证据力和证明力提出质疑。在多数情况下,只要不存在争议,当事人和法官就以此作为一项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 关键词 科学证据 环境纠纷 证据效力 环境纠纷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在环境污染(或破坏)者与环境受害者之间因责任归属、赔偿范围、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环境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发生的争议和出现的矛盾。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渐趋增强、人们对环境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因而各类环境纠纷出现的频率也日益增加。由于环境问题与科学发展息息相关,在环境纠纷处理过程中,科学证据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环境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诉讼处理和非诉讼方式处理。不管是哪一种处理方式都与科学证据的应用密不可分。目前在我国环境纠纷的非诉处理方式中,科学证据的应用和采纳占有绝对的比重,特别是在环境致病、致害的争议中,科学证据对于事实的证据效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各种环境纠纷的解决据一些地方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75%以上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调解解决的 ,环境纠纷的调解也离不开科学证据的支撑,同样环境诉讼也需要科学证据的介入。 对证据理论界没有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定义,证据范围也没有给出科学的界定,对科学证据的涉足更少。在边沁《证据的理论基础》一书中将证据一词理解为关系,即“任何一件事实一旦进入人的大脑,其效力倾向性或宗旨就是产生对某一事实的说服力。”这种提法对于证据本身并没有提出相关的形式要求。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种证据的定义很明显将证据与证据资料混为一谈了。所以要从我国现行法律中寻求科学证据的依据,没有可行性。同时科学与法律在寻求证据时所采取的态度完全不同,科学追求的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并不要求社会的必然认可,因而对科学证据作为法律上的认定不如传统法律证据具有必然的可采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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