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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技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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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犯罪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公害犯罪,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效果与立法技术优劣有紧密联系。本文认为对环境犯罪的空白立法方式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指出应对一些性质严重的环境犯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关键词 空白刑法 罪刑法定 举证责任倒置 环境是“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 环境对人类的生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可是,在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森林植被破坏”等,这一切都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蒙上了阴影。工业社会的到来,使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成为全球性的公害,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极为重视,认识到进行环境立法的迫切与重要。现在,西方发达国家都针对各种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形成了从预防到惩治的完整的环境立法体系。 我国1997新修订刑法专门在第6章第6节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们对环境犯罪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增强了惩治环境犯罪规定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无疑将对惩治环境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同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也还有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拟对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技术的优劣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能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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