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
| |
相邻环境纠纷是指因不动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引发的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受害者往往是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公民一方。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类环境纠纷发生越来越频繁,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加以解决。 一、案件和问题 《中国环境报》2001年3月的一篇题为《简单污染案为何变复杂》的报道颇能引人深思。1988年,北京市某煤炭公司在甲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1991年运销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只有五六米的距离。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措施的情况下,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每日早、中、晚3次运煤。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高于其他地方。几年来,甲村居民多次找环保部门要求解决,均无结果。2000年初,甲村27户居民愤而将煤炭公司告上法庭。但诉讼过程却一波三折。先是一审法院在立案时不允许原告以集团名义提起诉讼,最终作为27个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又以本案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这27个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001年3月,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但对原告很不利的是环保部门对被告的煤尘监测结果显示不超标(原告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原告方律师所持的理由之一是原告的住房与被告的作业场所系相邻的两个不动产,双方作为各自不动产的使用者,有权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但不能影响他方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被告在使用不动产时,完全不顾原告方的权利,其生产场地产生大量的煤尘和噪声,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在其住房进行正常的居住。该案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再联想该案诉讼过程的曲折,人们不禁为原告方捏了一把汗。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