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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环境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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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目前由环境侵权引起的环境民事纠纷数量激增,传统的解决机制存在着多方面缺陷,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学界至今所做的研究亦多流于形式,本文从环境民事纠纷的产生根源——环境侵权进行分析,针对环境民事纠纷的特点、探讨新的解决方式——环境行政裁决,以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环境民事纠纷 环境行政裁决 环境民事纠纷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化,环境侵害的普遍化而出现的一类新型的民事纠纷,环境侵害是产生环境民事纠纷的根源。 一、环境侵害分析 环境侵害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与传统的侵害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1.环境侵害的价值性 传统的侵害行为是对社会毫无益处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环境侵害行为则是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共福利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因此可将其视为一种有价值的侵害,属于一种“可容许的危险”,只在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超越了一定的程度,方为法律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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