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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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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此问题在我国环境法学理论界被学者论述极少。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遭受了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失。但是,获得精神赔偿的当事人却极少。这有悖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本文依据环境人格权理论和物质性人格权理论,并结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初步探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类型、特殊在它的归责原则(即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即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构成要件等方面,但是仅就侵权赔偿的范围而言,它并不具有特殊性,民法上确立了的一般侵权的范围、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也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环境侵权行为总会给受害人的财产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民事责任。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因环境侵权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加害人应该负赔偿责任,但是对因环境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还是一片空白(虽然有的国家已经有了赔偿环境侵权中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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