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初探
| | 环保小论文 摘要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责任个体承担,这对单一污染主体较具可操作性,但适用多个污染源的环保小论文复合性污染时则力所不及。对污染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受害者的环保小论文法定救济难以实现,应确立责任个体分担与责任社会化结合的原理,实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赔偿形式多样化。 关键词 环境损害 赔偿 社会化 一、现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不足 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探讨方面,学界多把注意力集中在环境侵权损害的个体责任承担,因为个体责任的主体较易确定且在实践中容易实现赔偿目标,而现实的环境污染往往并非单一主体所致,由于环境污染的累积性、缓发性、复合性的特点,造成污染损害后果的主体多元化,难以定位明确的赔偿主体,导致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累积性、缓发性等特点致使环境损害赔偿付诸实务很难特定化、具体化、有形化,然而理论的供给不足,缺乏有效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理论支撑,亦为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充分赔偿的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构成要件 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我国环境立法依据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污染源的点源控制和个人责任原理,确立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实行责任与赔偿的个体化方式,主张污染责任的个体承担,即污染者责任由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体且仅限于直接污染者独自和完全承担,排除间接污染者的责任。这在污染主体是单一主体且易于确定的情形下是较具可操作性的。然而主体及责任确认与赔偿实现有时并不能同时解决。有的污染后果严重,即使污染主体及责任得到确认,但若仅由污染者个体承担责任,其受承担能力限制,难以完全实现赔偿目的,污染受害者的权益仍未获保护。同时,环境污染的累积性、缓发性、复合性的特点使得具体的污染者难以界定,而且污染发生常常并非单个而是多个污染源的合成作用的结果,产生了责任主体多元现象。随着污染控制从点源控制扩展为点源控制与集中控制(区域、流域控制)相结合,特别是环保市场化的迅速推行,污染者也并非只限直接污染者,间接污染者可能更多。在这些情况下,原有的强调个体承担的传统赔偿方式已经难以给予污染受害者以充分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的个体责任仍然是必须重视和强调的,但亦应该根据环境问题的特点,确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与社会化原理,赔偿实行个体化与社会化的结合,拓展环境损害赔偿方式,使赔偿形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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