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 | 关于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 环境侵权本身的 关于环境保护论文特殊性,决定了适用传统普通民事救济制度和国家赔偿救济制度的 关于环境保护论文局限性,在普通民事救济乏力和国家赔偿请求无据的情形下,启动具有填补功能的公共赔偿救济制度,对于完善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环境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公共救济 制度 一、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体系之评价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与一般民事侵权相比较,具有“侵权形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并因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侵权形态的“潜伏性”、侵权对象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而使环境侵权之认定具有“不确定性” 。正如我国台湾著名环境法学专家邱聪智所指出:“传统之侵害行为,其加害之原因事实,受害人受损害之内容、程度、经过,均甚为单纯、具体、直接而确定,当事人对此等事实,亦有较深切的认识。因此,在实体法上,以事实与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要件,并且在诉讼法上,要求受害人,就此等事实之存在、负担严正之举证责任。但是,公害之原因事实,与危害发生之程度、内容及经过间之关系,往往甚不明确,欲就其彼此间寻求单纯、直接、具体之关系联锁,甚为困难。” 对于这一具“不确定性”的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救济,目前各国立法例、学理主要有三种基本思路,即普通民事救济、国家赔偿救济和社会性救济三种。 (一) 传统的民事救济制度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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