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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保险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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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它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西方国家分别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承保范围有限、保险合同内容特定和对政府财政扶持的依赖性等特点。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保险 污染损害 风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责任保险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因过错或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因故意实施毁坏保险标的的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二是责任保险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承保被保险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故意犯罪活动中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制度在19世纪末开始建立,目前在英、美、法、德、瑞典等国家,责任保险已经在一些危险活动领域和意外灾害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些领域包括:核能事故、工业事故、交通事故、航空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环境事故等。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就产生了一种新的环境责任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其在各个国家的具体的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Own sit clean-up insurance),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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