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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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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领域相伴随的必将是量大面广且常表现为群体性的环境纠纷,单单依靠行政手段和传统的司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纠纷显得捉襟见肘。本文拟就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原因以及如何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环保领域的运用提供一个思路。 关健词 代表人诉讼制度 环境领域 完善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述 ㈠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借鉴而来,故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美国集团诉讼制度。18世纪末,随着现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大规模的群体纠纷也随着发生。由于诉讼主体众多,不但单一诉讼制度不能解决,共同诉讼制度也无能为力,诉讼实践呼唤着新的诉讼制度的诞生。集团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被规制出来。集团诉讼虽发端于英国,但真正得到发展则在美国。现在一般把集团诉讼定义为: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于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的主体,也具有约束力。1966年修改后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集团诉讼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之更趋于具体化和实用化。根据这个规则,提出诉讼的条件有:1、集团人数众多,实际上不能共同进行诉讼,至于人数达到多少才能适用集团诉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参加诉讼的人数越多,越能显示集团诉讼的优势;2、集团的所有成员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尽管共同的法律问题和共同的事实问题的含义不十分明确,但通过一系列判决承认其外延的广延性;3、集团诉讼代表人的请求和抗辨理由多且复杂,但诉讼代表人的请求和抗辨是典型的;4、代表人合格。代表人的适格、诉讼能力、道德水平及责任心都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诉讼进行中,法院和其它集团成员也必须对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使集体诉讼在适当地保护未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利益的情况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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