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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市场化、产业化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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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改革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取向,在客观上引发我国环保市场化改革的浪潮。这种发展趋势要求完善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对现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形成诘难,也为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创新提供了突破口,使环境法基本理论的进步,形成新的环境法理论和新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环境保护 市场化 环境法 创新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战略和模式的转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加剧,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保要求的提高,环境经济方法和手段的不断利用,愈来愈多的环保产品、劳务和智力成果,甚至环境要素本身进入市场,环境保护正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这种发展趋势要求完善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对现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形成诘难,也为环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创新提供了突破口。 一、我国环境立法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环境立法包括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和污染防治立法两大领域。20世纪70年代以前,仅有少量零散的保护与农业有关的资源保护立法,并无现代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概念。污染防治立法几乎为空白。我国的环境保护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环境立法始于70年代末期。环境立法的发展过程中,在八十年代中期和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现两次环境立法高潮。第一次立法高潮受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以创建法律制度和形成立法体系化为主要目的,以《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完成(1989年)为标志。九十年代中期出现的第二次环境立法高潮受到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强烈影响,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1993年以后,除制定了6部新的环境保护法律外,还对5部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亦有相一致的举动。从总体上分析,环境立法有着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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