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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环境权的行政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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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始终是以对人的权利保护作为终极关怀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也必将受到充分的尊重与高度重视。由于环境权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等特点,其实现必将依赖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行政行为的实施。因此从行政法角度;来探讨环境权的实现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制度,分别从行政实体法领域、行政程序法领域、行政诉讼法领域对环境权的实现问题进行了研究,对现行制度的完善作了一定有益探讨。 关键词 环境权 行政法 实现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们享用自然环境条件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环境权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是随着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严重化和人们环境意识觉醒而首先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有力推动。 一、环境权及其属性 应该说随着环境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法律实践和理论中已经得到了确立。目前,环境权已被一些国家相继写进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并且环境权的理论性逐步增强,环境权已发展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新的法律学说。而对于什么是环境权,它的属性是什么?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人认为环境权是一种人类基本的生存权;还有人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有待拓展的私权,可通过改造私法制度予以保护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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