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介评——兼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
| | 环保论文集摘要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因其反映时代特点、富有创新精神在各国的环保论文集环境基本法中独树一帜。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主要内容、成就的环保论文集评介,探索当代环境立法的新趋势,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提供参照。 关键词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 政府义务 公众参与 生物安全 有毒物质控制 一、引 言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CEPA)》于1988年首次颁布。此前加拿大由于没有综合性的环境立法,立法缺乏统一协调,执行权分散,末端控制大行其道,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效。CEPA’88合并了五个单行立法,将执行权统归环境部,引入了有毒物质的全过程控制和特定环境事务公众协商机制,并要求创建环境质量目标、指南、行为准则以及定期公告环境状况制度,被誉为加拿大联邦环境法的基石。该法颁行后在强化加拿大人健康的保护、密切决策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改善政府与公众和产业界的对话、增进联邦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等方面成绩斐然 。 为践行CEPA五年定期修订的要求,也为顺应可持续发展深入人心、国际贸易中绿色保护主义盛行、环境法新领域亟待拓展的新形势,1999年9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新的CEPA,并于2000年3月31日正式生效。新法由原来的七部分扩展为十二部分,对旧法做了许多实质性的修改。此次CEPA的修订,关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最新进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力图与科学技术及环境法理论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体现了现代环境法发展的总趋势和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是对加拿大既有环境法的完善和进一步深化。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环境基本法》等简约的、仅限于原则性宣示的环境基本法不同的是,CEPA多达356条,每一条又包括若干款、项,对所涉及的环境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既有明确的术语定义,又有详尽的实体制度、程序规则、实施目标、指导原则、行为准则、执行保障、救济方法的规定,颇具可操作性,呈现出法典化的倾向。加拿大官方对新法给予高度评价,环境部长David Anderson在该法生效的通告中指出:“新的CEPA是发达国家最先进的此类立法之一,将成为阻止有毒物质进入大气和水的最重要的工具。” 健康部长Allan Rock也指出:“新CEPA将为保护加拿大人免受有毒物质污染提供一个强化的框架……加拿大人将能持续享受最高标准的环境和健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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