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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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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跨界损害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为有效防止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必须对传统的国家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在“相对主权原则”基础上,通过导入严格责任、补充国家赔偿责任、确立国家责任承担主体、承担附随义务等途径,以弥补传统理论的局限,适应环境保护及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有害废物 越境转移 国家责任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为逃避境内处置有害废物 的高额费用,竟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 的方法以缓解压力。据绿色和平组织报告,1986年至1990年,共有520万吨危险废物从发达国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故有人预测,21世纪初,有害废物走私将成为不断增长的产业。因而如何妥善解决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已成为各国工业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一、促使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原因归纳 1、有害废物产生量的增长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确定有害废物的产量与国家的工业化程度成正比。据估算 ,全球有机化合物的产量从1950年约1400万吨增长到1985年的5亿吨,有害废物的产量也随之增加。每年约有3亿到4亿吨或更多有害废物产生;平均来说,一个国民生产总值为10亿美元的国家年均约要处置3.5万吨有害废物。而对发达国家而言,因环境标准的提高也使许多过去属于一般性质的废物也被列入有害废物中,客观上也促使发达国有害废物总量的增长。于是越境转移就成为一些发达国用以缓解压力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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