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标准与风险防范立法
| | 环境生态学论文 摘要 环境法理论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环境的环境生态学论文吸收能力”为基础的环境生态学论文环境标准构建起来的。风险防范精神自80年代以来在国际及国内环境法中已经得到确立,由于它拒绝“环境具有吸收能力”的说法,势必会对以环境标准为根基的环境法理论产生冲击,本文就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环境风险 环境标准 风险防范 环境法中的很多规范都依赖于环境标准的运行,几乎可以说环境法的历史就是环境标准演进的历程。但是,随着新的环境问题——环境风险(environmental risks)的出现,环境法的指导思想也随之发生变化,吸纳了风险防范(precautionary) 的精神。风险防范精神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拒绝“环境的吸收能力”,因而风险防范精神在环境法中的引进,对于环境标准而言意味着现代环境法将摆脱严重依赖环境标准的局面,重新构建环境法体系。 一、环境标准:科学判断还是环境目标值 环境标准既是环境科学的内容,也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标准是作为科学的判断存在的,它允许不肯定性的存在。而环境法作为民主社会的社会科学,强调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坚持对环境标准必须做出明确无误的判断。这两种不同的立场,使得环境法将本来从环境科学吸收而来的环境标准具有的科学不肯定性掩藏起来,因而势必产生问题。 1、系统论对认识观的影响 科学思潮对哲学研究的世界观一直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从哲学史看,最大的一次影响莫过于牛顿建立的机械力学了。牛顿力学使哲学界建立了科学的唯物论,这种唯物论几乎统治了三个世纪。科学唯物论体系中,占主要地位的是物质观念。与这种唯物论相对应的认识观,主张我们对物质的认识只能表现为“非此即彼”。研究方法也同样表现为从整个大系统中抽取拟研究的对象,使其脱离系统的分析方法。这种分析研究方法的优势在于排除了各种干扰因素,研究起来比较单纯,易于发现被研究对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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