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
| | 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 “环境资源法目的环境保护论文“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环境保护论文一个核心问题之一,它对于环境资源法的立法、法律解释、法律适用都具有指导意义。本文旨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以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目的为原点、我国环境资源法目的的历史发展为纵坐标、各国现行环境资源法为横坐标,对科学的环境资源法目的及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将“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上升为我国法律实践的模型。 关键词 法律目的 可持续发展 环境资源法 法律渊源化 一、中外环境资源保护思想之比较 不同的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对不同时期的环境资源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而不同时期的环境资源法的法律目的 正是这一影响结果的集中体现。 (一)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思想和环境资源立法的历史演进 在古代,中国的自然哲学相对于西方较为发达,无论是庄子的“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和谐,还是孔孟的“尽心知性”、“与天地参”的伦理主义和谐,都非常重视现实、强调和谐美满,而不是西方自然哲学的轻视现实世界、强调“灵性的提升”。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思想是在生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逸周书·大聚篇》就记载了公元前21世纪大禹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思想:“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 公元前11世纪,西周《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蓄。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春秋时期孟子认为: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亡。.据《秦律·田律》记载:“春二月,毋敢伐山林,雍提水。不复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阱网。到七月纵之。”上述规定,体现了“以时禁发”的原则。显然,先秦萌芽状态的生态学思想和各种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对这些规定的内容是有着深刻影响的。 西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诏:“吾诏书数下,劝民种树”,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诏:“其令郡国务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这种直接号召种树的法令,标志着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认识的进步。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诏:“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南朝宋明帝泰始三年(公元467年),明令禁止不按季节捕鸟的做法。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发布污秽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发布命令,禁献奇禽异兽。 随后的《唐律》“杂律”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和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宋大诏令集》载,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有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019年)二月下禁捕山鹧诏,对当时已濒于灭绝的山鹧作严格保护。 南宋还有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南宋孝宗时,安抚使周淙禁止官民任意抛弃粪土,栽植薄荷等物,污秽阻塞巷,从而保护了西湖风景区的环境质量。《明律》、《清律》基本沿用《唐律》,清朝还专门设立专司水事的都水监,制定围猎条例、管理林木条例,对“盗陵园树木”者予以刑罚,乾隆二年(1737年)苏州虎丘的一块“永禁虎丘染坊碑”,碑文约1500字,是关于保护河流水质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水源保护区”标志。 从中国古代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看,早期的环境法律规定在目的上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得以有序的发展。在古代自然哲学相对发达的中国,“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这与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自然哲学观对统治者思想的影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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