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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与物权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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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已在许多国家被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多数是在宪法、环境法等公法中加以规范和调整,这虽然使环境权规范化和法定化,但并未使其真正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要使环境权真正成为实有权利,还必须在私法领域加强对环境权的规范和保护,特别是加强环境权与物权的结合,从而增强公民保护其环境利益的主动性。 关键词 环境权 物权 相邻权 地役权 环境侵权 环境使用权 一、“环境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世界各国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权”理论也应运而生。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学者提出了环境权理论。他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此项建议被会议采纳,并在其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的26条原则中也指出: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当前,环境权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有些国家在宪法和环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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