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再论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
| | 水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特殊归责原则,有其独特的水环境保护论文、不可取代的水环境保护论文价值和作用。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这项归责原则,但是尚未完全设计出与该原则配套的制度,使得该归责原则在实际适用中矛盾丛生,逻辑混乱。所以,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该重新认识和改善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相关制度。 关键词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 免责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归责原则有其独立的价值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兴起于19世纪末,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这一归责原则在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后,人们重新审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时,不少人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出了很多质疑,大有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趋向。否定者的理由主要有(1)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不可能结合适用,不应同时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出现;(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加害人责任时,不需要揭示其过错,给社会造成加害人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看法。无过错责任的发展必然促使将损失转换给大众的保险制度的发展,基于这一制度,加害人因自己的行为所致的损害转嫁给社会,从而使法律规范不能约束公民行为,混淆了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3)无过错责任缺乏弹性。无过错责任在立法上一般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应付新出现的情况和已发生变化的情况;(4)无过错责任原则自身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因而主张以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建立完善民事和社会保险制度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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