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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利益公众保护制度

摘要 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的论文保护是政府的环境保护的论文权利和责任,只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本文认为,除了政府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外,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直接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即建立环境公益政府和公众的双轨保护制度。为此,特别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公众独立的环境保护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 环境利益 双轨制 公众参与
一、引 言
法律所保护之利益,可分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体利益)。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私人利益,是指社会成员个人之利益。传统法律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保护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私人利益的保护,一般是由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体成员,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公共利益的保护,则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通过公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简言之,私人利益的保护是个体成员自己的责任,而公共利益保护则是国家的责任。
就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言,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只有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追究其责任,社会的个体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除非受国家的委托,否则不可能直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这是传统法律制度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所设定的模式,笔者称之为“单轨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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