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环境权
| | 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 本文论证了环境权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 概念,并对环境权的化学与环境保护论文 性质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了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应如何构建环境权。 关键词 环境权 立法 权力 基础 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1969年《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欧洲(1973年《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及各国宪法(《德国宪法》第15条、《波兰宪法》第71条等)相继确立了环境权理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故而,环境权理论的确立,一方面将人类关注自身良好、舒适、安全的要求正当化,上升为基本人权。同时也摆脱了60年代环境法理论在依据上的困境,为公害事件的被害人救济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模式成为国家权力和责任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因此环境权理论至今仍是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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