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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及救济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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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思考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各国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侵仅的归则上先后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等都规定环境侵权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我国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在我国法学界对此争议也不大。然而在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却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侵权构成要件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主张,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2)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种主张,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主张,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2)有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种主张,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被告污染环境;(2)被告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3)原告受有损害;(4)被告违法污染环境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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