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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的伦理取向与价值追求——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立法理念的思想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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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没有理论基础的环境法不可能是理性的环境法,作为环境法理论基础外在系统表达的环境伦理道德的价值理念决定了环境立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亦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环境立法调控目标的特殊性呼唤生态伦理的有效支持,要求摈弃多元化的价值尺度,错误的价值追求必然导致环境立法目的的失落;而在价值追求正确的前提下,伦理取向的偏差将导致环境立法的不合目的性。自然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无法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伦理基础。环境立法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伦理取向必然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确立,为我国环境法制从单一的行政与司法模式过渡到民间组织的监控与协调和国家权力的制衡与管理并存的模式变革提供了稳定的内部支持,并将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共进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环境立法 伦理取向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可持续发展 地球自产生以来经过漫长而复杂的演化历史,在内外部条件极为耦合的机率中,发展成为现今人类知道的唯一具有生命繁衍和高度发展的天体。地球为人类的诞生、进化与发展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物质基础和适宜的自然环境。人类社会的历史与地球的自然演进历史相比虽只是一瞬间,但人类作为自然界物质发展的最高产物,依其强有力的实践活动,逐步发展的智慧和能力,从最初受自然支配的地位走上了对自然界统治的现实地位。人类在其文明发展之初就追求理性与“天人合一”的道德规范,但剥削、压迫与战争一直困扰着人类社会,在人类尚未找到解决社会积弊的良策的时候,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终又导致几近灾难的质变,环境问题由此产生。现代工业的发展,都市的星罗棋布和人口的巨增,使环境问题终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暴露于人类面前:人口对环境的巨大压力、传统现代化发展模式对环境的影响、现代农业进步对资源与环境的挑战、城市化对生态资源的威胁乃至科技成果的非道德运用都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的威胁。古玛雅文化和古楼兰文明覆灭的悲剧以现代版本在世界各地不断重复上演。为此,人类开始寻求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机制。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调节手段,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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