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之互动关系研究
| | 小学生环保论文 摘要 公民——国家是环境法的小学生环保论文两大主体,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支撑起环境法的小学生环保论文整个体系,两者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如何优化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之关系,对于促进环境法之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环境权 环境行政权 公民——国家是环境法的两大主体,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支撑起环境法的整个体系,两者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如何优化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之关系,对于促进环境法之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权属性之再认识 法学界对环境权的理论探讨至今,对其基本范畴和属性还未形成一致观点,笔者不揣冒昧,广采大方之说,对其作一注解。 环境权按其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广义环境权与狭义环境权。广义环境权是指法律主体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基本环境权、发展环境权(经济环境权或环境使用权)和美学环境权。狭义环境权仅指公民及其整体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包括基本环境权和美学环境权。本文采用狭义环境权的范畴。 环境权自身经历了一个由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过渡的过程。环境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自人类诞生每个人都享有符合自身基本需要的环境权益。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还未全面地超出自然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每个人的基本环境权益还未遭受全面破坏。即使有个别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局部环境恶化,还可以通过迁移来寻找新的适宜生存的环境,如古文明发源地两河流域以及我国黄河流域。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生了质的变化,环境遭到全面破坏,从而侵犯了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个体的环境权益。环境权的概念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逐步完成其由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的历史性转变。因为,只有自己享有权益有遭受侵犯之虞时,该项权益才有上升为法律权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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