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 环境保护小论文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改性活生物体(LMO)的环境保护小论文概念,《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WTO有关规则,以及相关国内行政法规和规章。分析了LMO越境转移争端产生原因和解决规则,最后提出了一些法律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改性活生物体 转基因生物 越境转移 改性活生物体(LMO)是指任何具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包括试管核酸技术和超出生物分类学科的环境保护小论文细胞融合)获得的遗传材料新异组合的活生物体。台湾学者认为,举凡为了提高农产品的生产量、抗病能力或提升农产品的生产量、抗病能力或提升食品的营养价值而经过基因修正(Genetic Modify),及经过选种(Breeding selection),杂交(Cross fertilization)的产品都被列为改性活生物体管理对象。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以及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称《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和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改性活生物体不仅包括转基因生物体,还包括细胞融合生物体。农业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概念是交叉的,如进口的转基因大豆既可用于农产品加工也可直接作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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