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借鉴外国环境权立法,在我国法律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的环境权
| | 评职论文 摘要:本文探讨应该 借鉴外国法律特别是环境基本法,在我国法律特别是环境基本法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的评职论文环境权,对于保护公民的评职论文环境权,推行环境法治,很有必要。以资今后有关环境立法参考。 关键词:外国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 借鉴 完善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成、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享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参与环境管理权、环境检举、控告权、监督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各种具体权利。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的环境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也有利于环境保护。 一、借鉴外国宪法,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许多外国国家宪法有关于环境权的规定,为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基础。外国宪法关于环境权的规定: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宪法58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自然及周围的环境,珍惜自然财富。”这里宪法确立公民的生态权利(环境权)有三项内容:①环境享受权即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②知情权即获得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③赔偿权即要求赔偿因生态破坏导致公民健康或财产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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