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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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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各种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多边环境协定可视为当前较为有效的国际环境机制。欧盟已在环境法的许多领域都已开展了立法活动,并有权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决议。多边环境协定下的附件调整程序会导致缔约国法律义务的实质性改变,而这种改变不具有事前可预测性,甚至还会违背少数缔约国的意志。本文论述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构架,探讨了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是否可视为国际组织的机构,以及多边环境协定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与欧盟法的趋同。 关键词:多边环境协定;实施;欧盟法;趋同 一、概述 随着各种环境问题 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 并且已在地区性及全球性的论坛上开展合作,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首脑会议等在这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而又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由于近年来科学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人类活动给环境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增大了全球环境合作的压力,这就促使各国政府适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而数以千计的非政府组织(NGOs) 对环境问题表现了出极大的热情和特别的关注。近几十年来,他们已成为创制和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强大生力军(powerful actors in the cre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非政府环境组织(environmental NGOs)被大多数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MEAs) 承认并被吸收为观察员(observers),获准积极参与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Conferences/Meetings of Parties, COPs/MOPs)的谈判。 而且,环境问题的分析涉及到复杂高深的科学知识,因而科学家或由政府任命的专家或具有独立性的专家,也在制定严格法规以及监督其实施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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