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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加入WTO后的环境资源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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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已经加入WTO,WTO的各项条款将全面适用于我国,其中也包括和环境有关的贸易条款。这些条款将在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同时,也将深刻影响我国的生态环境,本文试图从WTO的环保条款入手来探讨WTO对我国环境制度的影响和我国环境法应该采取的应对策。 关键词:WTO环境条款 影响 环境法的调整 一、WTO中的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WTO的前身GATT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态度是谨慎的、渐进的,其创建后一直致力于消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其主张是建立自由贸易体系,而不负保护环境的职责 。WTO成立后,也反复强调,它只是一个以制定和协调多边贸易政策为己任的组织,而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 但随着环境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严重和恶化,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国际贸易,GATT从1971年开始关注环境问题。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一致通过的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强调采用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各种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思想被1995成立的WTO所承认和接受,并在其各种法律文件中表现出来: 1、《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中规定:“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找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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