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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WTO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关系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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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已加入WTO,并已经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议定书》的成员国。本文试图分析国际贸易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关系,以及WTO众多规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说明存在什么相互补充或冲突的内容及发展趋势,得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在WTO框架下,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思路探讨和法律应对。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间依然存在着突出矛盾。中国加入WTO之后,目标是竞争世界大市场,扩大出口,更合理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各种资源,进而发展成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并拥有更强的综合国力。无庸置疑,WTO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深远影响是巨大的,尤其对我国这样生物资源丰富但生态状况脆弱的国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WTO规则与我国已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条约的关系会怎样?它们之间有无相互认同或冲突的内容?我们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在WTO框架下的生态保护的法律应对又应当怎样?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话题。 一、贸易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 生物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对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水土保持和污染控制都有帮助。统计数字显示,全球生物多样性每年产生的价值约在3万亿美元左右,而整体的生态系统每年经济效益则高达33万亿美元,几乎与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相当。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最显着的特征之一。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生命支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今日地球的稳定状态得益于生物与地球环境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主要层次是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从生态学上讲威胁一国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因素是“灾害四重奏”,即生境的破坏、资源过度开发、环境质量恶化、物种的入侵。这其中就有与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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