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加入WTO后——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 | 保护论文 摘要: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环保时代”,环境保护正在成为控制国际贸易的保护论文重要条件之一。虽然WTO倡导自由贸易,但是环境作为一种主要的保护论文非关税"绿色贸易壁垒"仍然被广泛使用。而中国的经济要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国的市场要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对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和环境法都具有深远的全方位的历史性影响,在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接受严峻的挑战。因而环境法如何与国际接轨,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从而使我国顺利参与经济全球化,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依据国际惯例保护我国的环境利益,是现在的新任务与发展方向。 关键词:WTO 环境保护 问题思考 一、环境保护在WTO的制度中具有重要位置 (一)WTO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1.GATT第2条确定了保护环境的关税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甲)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这就是说,只有在第3条第2款——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一国可以自由适用第2条第2款,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关税。2.第11条规定了因环保而实施的数量限制。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根据此规定,一般性的数量限制是不允许的,除非是属于第11条所规定的三个例外或第20条所规定的例外,而第11条规定的三个例外均可看成与环境保护有关。3.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己)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缔约方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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