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入世后实行“绿色包装”、突破“白色污染”的对策
|
| |
摘要:“绿色包装”是国际贸易的需要,也是突破“白色污染”的有效途径。本文在探讨了“白色污染”的现状和法律规定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实行“绿色包装”是突破“白色污染”的迫切要求,并探讨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绿色包装 白色污染 绿色标志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由于商品包装造成的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不利影响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各法规条例正在世界各地悄然产生,在规范包装行业的同时也成为了突破“白色污染”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强对“绿色包装”问题的考察与研究是环境保护国际化和贸易活动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白色污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白色污染是指废弃的不可降解的塑料对环境的污染,具体包括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袋及农用薄膜等废旧塑料制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由于废旧塑料制品大多呈白色,因此被称为“白色污染”。 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1995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口塑料量为600万吨;1996年我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574万吨。据汉威机构预测: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中国将成为世界塑料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年平均增长率为8.3%。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一部专门防治“白色污染”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只是在第17条原则性地规定:“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和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第18条对农用薄膜污染的防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而没有具体规定防治“白色污染”的措施,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对“白色污染”行为的制裁。同时,我国尚没有颁布全国性的有关防治废旧包装物污染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塑料包装物的污染防治管理仍属空白。就连最近由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也属于行政措施。由于这些行政《通知》缺乏法律规范中的“制裁”部分,因而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这样,法律规定的不足极不利于我国“白色污染”的防治。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