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概念的选择与公民环境权体系的构建
| | 环境保护 论文下载 摘要:环境概念的环境保护 论文下载选择,对环境法的环境保护 论文下载研究以及公民环境权体系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在已有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环境科学、生态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探讨了环境的概念,并在进行概念选择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的公民环境权体系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环境 概念 公民环境权体系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环境概念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与公民环境权立法的前景。国内学术界在环境概念问题上达成的共识,繁荣了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并促进了国家的公民环境权立法。 但是,学术界在环境概念选择上也存有分歧,影响和制约着环境法对公民环境权体系的构建。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多学科视角的概念研讨,勾勒出一个较为可行的中国公民环境权体系。 1 环境法采纳的是环境科学的环境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是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中唯一的一个“环境”定义。《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科学的以人为中心事物的环境概念的采纳,成为我们构建中国的公民环境权体系的基础。 环境是相对于某种中心事物而言的,如生物的环境、人的环境分别是以生物或人作为中心事物。 环境科学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生存、繁衍所必需的、相适应的环境或物质条件的综合体,一般被区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种类型。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从环境科学的环境概念中引申出人类环境权概念:“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人类在地球上的漫长和曲折的进化过程中,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加快,人类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的规模上改造其自然的能力。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给定的环境定义,体现了环境法的国际一体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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