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相邻权的法理学分析
| | 关于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环境相邻权是环境法与民法沟通的 关于环境保护论文桥梁之一,它的 关于环境保护论文出现与其说是民众对更高的生活层次的追求,不如说是环境法以人文的胸怀贴近民众,走向民众的生活方式。环境相邻权象一位恬静的少女,守卫着人们即将失去的宁静家园。 关键词:环境相邻权 经济权利 人格权利 复合权利 自人类史以来,现代人类早已走过了仅仅作为生物存在的时代。当今之日,人的精神生活的自由与快适,生活环境的安宁与洁净,已成为单个的个人维系其自身生存、健康和全面发展的基础,须臾不可或缺。但以科技为中心的近现代工业活动和商业活动 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喧嚣,烦扰及侵害,亦即人类在遭受工业营业活动所带来的污染侵害的同时,也有人们在从事一般生活活动,无需许可的营业活动及其它活动对邻人所产生的侵害。这些侵害大抵包括噪音、震动、烟、煤、光、热侵害以及日照、眺望、通风等阻害。针对这些侵害,各国纷以法律规制或以诸多判例予以明示,或以对加害方授予许可权利或 课以补偿义务,或以对加害方施以忍受义务或获取补偿、赔偿权利。以此权利和义务的衡平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环境相邻关系,力图营造一个其乐融融、安宁洁净、亲密有间的邻里社会。 一、相邻、相邻权、环境相邻权 法律上何谓相邻,从古到今并非从一而终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中,相邻最初来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罗马古时土地公有,后出现私有化,土地分割而归家庭私有,但土地利用自不能以自己单一的土地即发挥价值(使用价值),为实现自己土地价值而有利用邻人土地之必要,所谓土地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即由此而生。原本城市中建筑物相距甚远,不生相互利用之必要,后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入侵后的重建以及城市兴起发达高层建筑设施的出现,也产生了通风、采光、眺望、通行等利用邻人建筑物或土地之需要。建筑不动产相邻关系地役权也由此而生。可见,相邻一词最初是与相邻接的不动产(土地以及建筑物)地役相联系的。正因为如此,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相邻关系“谓相邻接不动产所有人之间所发生关系’’ ;郑玉波先生也言:“相邻关系邻接之不动产,其所有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也’’ 。可见,两位老先生均认为相邻关系以“相邻接”为限。英美法系中,解决不动产相邻关系判例所使用的邻近的(adjacent),邻近(adjoin),邻近的(neighboring),附近(near)等用语,这些词汇不乏包含毗连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相邻概念不能包容不可量物的相关问题(如噪音、热、煤烟、尘等的侵入)。正因为如此,德国法学者Herschel认为,由于不可量物侵入的到达距离延长,如凡其侵入领域均被认为是相邻。依1960年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Herxhel又明确指出,“依《德国民法典》,不可量物侵害确定是相邻关系上的问题,并且“相邻”概念在近代已被灵活地加以扩大,…… 。王泽鉴先生认为,“邻地通常不以毗邻土地为限,所谓邻地,凡因土地所有人使用权利可遭受损害之土地,均包括在内” ,依王所言,一工厂的粉尘飘落相隔数里的田地,亦仍可谓相邻。英美法系中,对相邻的解释也超出上述的多种词汇所涵盖的意义,比如英国,1936年发生的噪音扰民案件中,在一居民区内,被告所养的公鸡打鸣达几个星期,附近的居民联合提起诉讼,判决的结果是,构成侵扰 。由此看出,尽管相邻包含有毗连的含义,但真正要求毗连的(coterminous)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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