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适用
| | 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 摘要:在环境危机日趋严峻,环境问题全球化发展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今天,将严格责任制度运用到环境犯罪中不仅与传统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论文刑法理论不相违背,而且是环境犯罪的特点的所决定的。建议在修改刑法典时,增加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的条文,或者在现行的环境附属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时,直接规定适用相对严格责任。 关键词:环境犯罪 绝对严格责任 相对严格责任 立法 “无罪过即无犯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是传统刑法中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然而,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活动的错综频繁,危害公共安全与福利及生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急剧增多,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数量巨大,而且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也非常困难,如果让起诉方按照刑法一般原则对每一种这类危害行为都必须证明罪过,就很难起诉和定罪,容易使罪犯逃脱法网,放纵诸多危害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行为,从而不利于保护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方式在实践中遇到了挑战,要解决此问题,唯有对传统刑事责任理论加以改造,使之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英美刑法采取了灵活的态度,规定了触犯管理法规的严格责任,同时让起诉方有广泛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去有选择地起诉那些有危害行为的人。这种严格责任的制度从英美法系的刑法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在其环境刑事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在环境危机日趋严峻,环境问题呈现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对严格责任制度应该如何应对?本文在借鉴了刑法学界一些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及其发展现状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请同行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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