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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从权利能力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角度探讨了个体未出生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论文民法地位。作者希冀本文对于理解“后代人”以及后代人是不是环境权的主体等问题也能有所裨益。作者认为从“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来看,未出生者既不是权利主体(从生活资源本位理论看,是“法律主体”,享有法益或自由资源),也不是毫无权利主体地位,而是“权利主体地位待定者”,待“出生”这一条件成就时,权利能力则生效至出生前。但是,在没有活体出生的情况下,我们则需依据“利益关联说”确立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即未出生者是其父母生育权(或其母生命健康权)的客体。
关键词:未出生者 后代人 权利能力 环境权
本文作者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二000年第二期发表的论文“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改良探讨――兼论后代人利益的保护”中曾就团体性“后代人”的利益保护谈了一些自己的拙见。在本文中,则仅就自然人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加以探讨。鉴于环境法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作者期望这类民法问题的探讨,对研究环境法中的后代人权益保护问题也能有所裨益。
一、权利能力之历史沿革
在罗马法中,自然人称homo。除homo外,罗马法另有两个表示人的概念:caput和persona。caput原指人的头颅或书籍的一章。罗马早期,只有家长在户籍册上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享有家族权,caput就被转指权利义务主体,以区别homo,并引申为法律上的权利资格,即主体资格。persona表示各种身份,如家长、官吏、监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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