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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及拓展—— 兼与美、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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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环境危机日益加深的情况下,环境行政管理愈显其重要。而公民环境权在法律上的缺位,导致行政诉讼在保护、救济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环境行政诉讼在范围却存在很多限制。本文着重从受案范围、起诉资格两个方面展开,与美、日两国进行了比较,探讨了环境行政诉讼范围如何拓展。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环境权 受案范围 起诉资格 在环境问题还不太严重的时候,有些国家如日本还主要靠私法来对污染受害者的救济,这样的内容构成当时环境法的主体。但是,但是民事的救济具有事后性、滞后性、个别性的特点,不能对将要发生的环境危害及早预防控制,也不能对跨越相当大范围的区域的环境污染进行控制,所以在环境危机日益深化的今天,环境管理成为了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和管理思想已经经历了由简单禁止某些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到强调单纯的污染治理再到全面的综合环境管理的发展过程。 所以当今各国环境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或者归责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对行政机关的对环境有较大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法是否提供阻止或矫正的手段或途径?作为此类行政行为的受害者普通公民能否据行政法提起谋求法律救济的诉讼? 美国行政法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而且,美国公众,尤其是公众环保团体,一般倾向于对行政机关运用公民诉讼这一法律武器。因为公众或公众环保团体认为把有限的精力、时间和经费用在迫使政府完善或执行环境法规和规章上比用在取缔个别污染源上有意义。 因而在美国,特别注重“通过强调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制约即各级政府的职责等的法律制度来实施环境法。”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环境诉讼都是涉及政府各机构之间的争执的诉讼而不是涉及私人间的争执的诉讼。行政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已如上述,不必赘言。但在我们国家,公众利用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安全还是并不多见的。从1993年到1998年的6年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37万多件(但各年并不平衡,1998年一年的行政案件为98463起,就占了这几年总和的27%),这个数字与全国现有12亿人口的绝对数量相比,总起诉率只有万分之二点三。比如1997年,在我国每100万人中,仅有60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有些国家,每100万人中就有几百人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少得可怜。 而这么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又能有几件是有关环境行政诉讼的,可想而知的是其中大部分还是污染企业对环保行政机关行政决定或者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真正公众起诉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监督环境行政机关行政的案件又有几件呢?行政诉讼在我国法治中作用的衰微,究其原因,根源于“观念上的严重滞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与“环境上的不尽如人意”,要实现“观念更新”、“制度重创”与“审判独立”三大要素。 而制度上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在于我们的行政诉讼范围太窄。本文着重“制度创新”这个因素,探讨拓宽环境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因和途径,以期能够从制度上形成有利于公众(本文侧重环境维护、改善为目的监督行政,而对污染企业对环境行政行为的诉讼具有一般性,本文不侧重)监督政府环境行政的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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