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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业化中的生活污染排放者的权利义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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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着重论述了环保产业化中生活污染排放者和环保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对这种合同关系进行了定位,并作了权利义务分析,探讨了发生环境损害时的责任分担原则、实现前提及其实现方式。在文章中还简单地论述了排污收费的必要性和征收的方法。 关键词:环保产业化 生活污染排放者 权利 义务 本文的生活污染排放者是个广义的概念,它是从社会个体排放的污染物的类型来界定的,凡是产生生活污染的社会个体皆可包括进去,一般有城镇居民,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由于实行环保产业化后,污染排放者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所以有必要对其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和分析。本文之所以将生活污染排放者单列出来是因为,生活污染物和生产性污染物无论是从污染物性质、产生方式、排放方式、收集和运输方式以及处理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故我们将其单列出来进行分析。 一、法理分析 (一)获益者补偿: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外部经济性的内部化问题。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活动兼具自益和公益性质,其活动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实际为社会所共享,这样便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所创造的利益不能独享,形成利益外溢;二是利益的公共享用,使环境保护活动演化为一种特殊“公共消费’.这两个结果都不约而同的必然产生利益耗损补偿的要求。由于“公共消费”的消费者实际是社会的全体成员,补偿的责任就推广至全体成员。这就是环保责任的分散化和社会化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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