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建构
| |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控制环境污染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政策主要采用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是行政手段,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执行,污染者只能被动地服从,因而不能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克服了这一缺陷,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 一、排污权的概念和本质 排污权又称为污染权,最早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本质上是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一种表现方式。环境容量是指环境本身所具有的对污染物自净能力的极限。 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指对环境容量资源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环境容量使用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不象对某个具体物的占有那样实实在在,使第三人清清楚楚地知道,而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看不见,摸不着。排污这一行为可看作是对环境容量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排污权是环境容量使用权占有权能的一种表现方式。环境容量的使用权的使用权能则通过排污权的转让表现出来。排污权有偿转让后,出卖者的经济利益增加,从而实现了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概况 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这项制度在美国的实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一项统计表明,由于引入排污交易制度,美国己节省100亿美元的环保支出。该交易制度逐渐受到更多公众和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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