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法律问题研究
| | 节能环保论文 摘要: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是指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现企业化运营,完全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成为市场体制中独立责任主体,达到危险废物处置的节能环保论文产业化发展。我国没有专门产业化立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规制。本文通过说明危险废物的节能环保论文概念与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特点,阐释了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立法的法理定位,探讨了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 产业化立法 法理定位 法律保障机制 危险废物因其特殊物理、化学性质,对环境潜在威胁巨大,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单位,专业人员,采用专业技术处理。我国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峻,以往传统政府包揽危险废物处理的模式暴露出低效率、高成本等缺陷。有鉴于此,立足于危险废物特殊的物理、化学属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将成为国家处置危险废物新的途径和方式,现行有关法律也必须根据这一发展趋势作出及时调整,为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兴起和壮大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一、危险废物的范围与特点 1.危险废物的概念及范围 各国环境立法中对危险废物定义各有规定,美国《固体废物处置法》对“危险废物”定义为“由于其数量、浓度或物理的、化学的或传播特性,可引起或极大地促进死亡数的上升和严重的、不可治愈疾病的增长或使更多疾病成为不可治愈疾病,或如不适当地处理、储存、运输、处置或管理,则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实际地或可能构成危险的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的组合”。此外,联邦环保局《危险废物识别条例》还规定凡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易反应性和未通过吸收程序毒性检测的固体废物皆为危险废物。联邦环保局在其《危险废物识别条件》中排除了 9类物质为危险废物。 日本环境法中有“有害产业废物”概念,具体定义为:可能产生有害性的、按废弃物处理法施行令附表所列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判定标准的产业废弃物。这些有害物质包括:水银或其化合物,镉或其化合物,铅或其化合物,有机磷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砷或其化合物,氰化物,PCB(多氯联苯)。对该有害物质的判定标准根据1973年总理府令第5号规定,对实验方法则按照1973年环境厅告示第13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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