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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区灾后重建的流域生态管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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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议论文】 提 要 依据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水资源竞争利用之矛盾解决的基本方法以及水资源的三种基本分配模式,通过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趋势与流域国间的用水矛盾以及现有的流域国间的合作程度、流域的管理机制条件的分析,认为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进行全流域水资源全局分配是较为合理和切合实际的分配模式。 关键词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 中图分类号 TV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037(2000)03-0241-05 1 概述 水资源作为国家领土完整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与不可侵犯权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国际河流水资源通过自然越境而打破了各流域国领土的完整性,使其成为多国共享资源。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与分配必须在尊重“领土完整”与“领土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国家间密切合作,它与流域内区域经济合作、社区发展与区域和平稳定等问题密切相关,是一个跨国境、跨学科的综合而复杂的问题。 2 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方法与模式 2.1 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方法 水资源以其多用途性、不可替代性、稀缺性、非均匀性、流动性以及在全球气候变化下产生的水资源时空分布与分配的不稳定性,使得有效处理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这一同时跨越自然地理与政治边界的资源问题更为困难与复杂,绝大多数国际河流解决国家间水纠纷所遵循的方式是:依据国际水法,签署协议,建立统一管理、监督机构进行解决。国际水法是协调国际河流及水体的开发利用的法律,是惟一能够影响重大国际水争议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一方面当流域国间关系良好,且缺水不严重时,国家间依据国际水法,签署水资源开发管理协议或条约,并建立相应的流域管理、监督机构,其效果是较为显著而有效的。另一方面,当国家间无法通过协商或外交谈判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所公认和信赖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这第三方必须是流域外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机构,除了有足够的影响力外,还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来支撑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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