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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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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人与自然 【正 文】 一 1971年2月,前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在伊朗小镇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公约》把湿地定义为: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水区。按照这个定义,湿地包括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四大类自然湿地以及人工湿地,共40种类型。 湿地拥有巨大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及社会效益。湿地的生态功能主要表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减缓径流和蓄洪防旱,固定二氧化碳、调节区域气候,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防浪固岸;湿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提供丰富的动植物食品资源、工业原料和能量来源,为人类提供聚集、娱乐和科研教育场所。鉴此,湿地与森林、海洋一道被公认为世界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重视与关注。在这些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敦促与影响下,原先湿地保护管理不力的国家逐步加强了湿地管理,提高了湿地保护的能力。 我国是湿地资源大国,根据1995年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我国单块面积大于100公顷的湿地总面积为3848万公顷(其中人工湿地只包括库塘)。湿地资源数量居世界第四、亚洲第一。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湿地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湿地公约》划分的40种湿地类型在我国均有分布。因此,我国的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区域。特别是分布于我国青藏高原的高海拔湿地,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是世界特有的湿地类型,是亚洲许多重要河流的源头,被誉为“亚洲水塔”。位于我国青海的三江源湿地,其水量分别占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25%、49%和15%,在维护我国乃至亚洲地区的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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