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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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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初始分配中,大多数妇女得到了公平的土地权利;但是女性在因婚嫁等原因而迁移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土地权利流失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相关法律出于保护和稳定农户承包权的需要而做出的30年不变的规定与我国农村“从夫居”习俗的冲突;土地政策的不稳定和不统一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连续性;因男女地位不平等导致的离婚妇女无法获得土地承包权,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必须确认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摘 要 题】实证研究 【关 键 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土地产权 【正 文】 自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延长,承包使用权的内涵不断扩大,我国农户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继承、转让、入股等部分处置权,农户土地承包权逐渐物权化;同时,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户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之后,积累起家庭自有财产。农户家庭土地权利物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农户家庭财产的不断积累,客观上要求建立劳动者个人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开始后,虽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妇女尤其是其出嫁后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案件仍屡屡发生。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广大实际工作部门的广泛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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